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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外国投资法》、《投资活动法》、《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条款及措施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及《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等。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经营引起的纠纷,可先由合作方协商解决,如解决未果,可提交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法院解决,法院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裁决。协议双方也可根据约定,选择和确定商务或投资合作纠纷的仲裁诉讼国家。企业在申请仲裁与在乌的投资项目无关的纠纷时,也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但双方已约定采用其他程序或依据国际规范解决的除外。

       乌兹别克斯坦在1996年2月7日被批准成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并在同年5月7日生效。乌兹别克斯坦对于《纽约公约》未声明任何保留条款。乌兹别克斯坦已签署一系列有关投资保护和仲裁的国际协议,包括华盛顿国际投资争议协调中心规则等,投资和贸易纠纷也可通过巴黎国际仲裁法院、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法院、AD HOC仲裁等国际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