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税收环境->乌兹别克斯坦2020年税法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税务委员会是负责税收系统管理及税款征收的主管当局,首都塔什干及其他各州的主要税务部门直属国家税务委员会,另外,各地区也有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矿产资源使用税;水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土地税;社会税;营业税。

下面将向大家介绍自2020年新税法典的变化,以及税费计算和支付的主要变化:


1.增值税 


1.1. 增值税为间接税,国家预算从商品、工程或服务成本中征收的一部分税款,为商品、工程和服务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间接税,并作为销售收入缴入预算的一种形式。


1.2. 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了简易程序计税和缴纳增值税的程序,在从简易征税程序转到普通征税程序纳税人时,纳税人有权将截至2020年1月1日的存货余额抵扣增值税额;


营业税纳税人可自愿转为增值税纳税人。


1.3. 纳税人。以下法人实体无论商品销售收入多少,都应支付增值税:

通过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边境进口商品的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

生产应征消费税商品(服务)的法人实体和(或)从事采矿业的人员;

拥有50公顷或以上灌溉农田的农业生产者(法人实体);

出售汽油,柴油和天然气的法人实体;

参与彩票活动的法人实体;

负责开展普通合伙企业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受托人),负责根据普通合伙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有权机关已作出未完成建设项目的结论和未被利用生产区域的所有者(法人实体);

使用集中资金来进行设施建设(维护和大修除外)的法人实体。

从2020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新增):

外国法人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服务),前提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被认为是此类商品(服务)的销售地;

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外国法人实体。  


1.4.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5%,0%税率和免税。

比如0%税率有,直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机场和领空提供与国际运输直接相关的服务,包括空中航行服务;贵金属生产商向主管机构出售贵金属等应按零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也推广长期资产的一次性抵扣政策。经营主体可以在长期资产购买时一次性全部抵扣增值税,不用在12月和36个月内抵扣,这样不会限制经营主体的流动资金。


1.5.计税期为一个月。从2020年起,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报告,不累计抵扣。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最晚不迟于纳税期满后次月20日。



2.利润税



2.1.所得税是直接税的主要税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税基是按个人或法人实体总收入减去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对营业税纳税人不征收利润税。


2.2.2020年1月1日起,根据税法,个体企业家有权选择交易程序来计算税基。


2.3所得税纳税人是:法人实体-乌兹别克斯坦纳税居民;

通过常设机构经营并从乌兹别克斯坦获得收入的非纳税居民;

法人实体-合并纳税人的负责人;

在税收期间从商品(服务)销售中获得的收入超过十亿苏姆,或者自愿转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经营者;

简单合伙企业的受托人。


2.4.变化。结转亏损的期限由5年增加到10年,结转亏损的最大额度由税基的50%提高到60%。同时,纳税人有权将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损失最长可结转至获得损失后纳税期的5年内。最大的亏损结转额不得超过本纳税期纳税基数的50%,同时要考虑下一纳税期的亏损。


2.5.现行税率。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经营活动规定,如银行、从事水泥生产,聚乙烯颗粒生产及移动通信服务运营商的税率是20%,从事电子商品贸易(服务)并在国家电子商务主体登记册上登记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7.5%,其他普通纳税人适用15%税率。


2.6..计税期及纳税程序。计税期为一个日历年,纳税期为季度。

提交季度税收报告的截止日期不得迟于纳税报告期后次月20日。提交年度纳税报告的截止日期不得晚于纳税期后次年3月1日。根据报告(税)期的结果缴纳税款,不迟于相应的报告(税)期提交税务报告的截止日期。新税法典针对不同的收入和经营活动所得利润税预缴做了不同规定。



3.个人所得税



3.1.自2020年1月1日起,目前计入个人总收入,并在确定计税基数时可扣除的某些个人收入(如养老金、奖学金、社会福利、赡养费等)将不计入纳税人2020年1月1日的总收入。


3.2.现行税率保留为2019年的税率:

对于居民:个人收入的基本税率为12%。股息和利息形式的收入税率为5%

对于非居民:股息和利息收入的税率为10%;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收入(货运收入)-6%;根据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20%。


3.3.计税期及纳税程序:

计税期为每月,提交税务报告和缴纳税款不晚于次月15日。



4.社会税



4.1.社会税的目的是为落实公民享受国家养老金和社会及医疗保险筹集资金。因此,向社会基金的征收工作转到了区地税局。


4.2.新税法的个别变化部分。取消了外籍管理员工从股东公司获得工资是社会税的优惠政策。国企、国企股份占比超过50%(含)的法人、以及国企股份占比超过50%(含)法人持股超过50%(含)的法人,社会税从25%降到12%。


4.3.税率。国家预算组织(机构)-25%;SOS-乌兹别克斯坦儿童村协会-7%;在专门的车间、部门和企业中使用残疾人劳动的纳税人-4.7%;除以上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为12%。


提供了根据年度总收入申报自愿计算和缴纳社会税的程序。 


4.4.计税期及纳税程序。计税期是一个日历年。报告期为一个月。税额是根据税基和确定的税率每月计算的,由用人单位和某些个人分辨承担。



5.营业税


5.1.营业税是之前的“统一税”,是对纳税人纳税期内营业额进行征税。


5.2.新税法程序变化部分。2020年1月1日起,不缴纳营业税的法人即被认定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人。


保留营业额最高限额的规定,为10亿苏姆。


5.3.营业税纳税人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实体(以下简称法人实体),在该纳税期间的总收入不超过十亿苏姆;

个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销售收入超过一亿苏姆,但不超过十亿苏姆。

但营业税不适用于以下法人:

通过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边境进口商品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

生产应征消费税商品(服务)的法人实体和(或)从事采矿业的人员;

拥有50公顷或以上灌溉农田的农业生产者(法人实体);

出售汽油,柴油和天然气的法人实体;

参与彩票活动的法人实体;

负责开展普通合伙企业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受托人),负责根据普通合伙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有权机关已作出未完成建设项目的结论和未被利用生产区域的所有者(法人实体);;

使用集中资金来进行设施建设(维护和大修除外)的法人实体。

即增值税特殊纳税人不能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5.4.税率仍未2019年实行税率,除提供财产租赁的法人实体的税率由30%降为8%(融资租赁公司除外),其他普通纳税人适用4%的税率。


5.5.计税期及纳税程序。计税期是一个日历年。报告期为一个季度。纳税申报和缴纳税额不迟于报告期后次月15日。不晚于计税期后次年2月15日提交年度报告。



6.财产税



6.1.财产税是对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征税。


6.2.税率:

法人财产税税率保留为2%,对于监管期内在建对象,税率定为4%,公共铁路,干线管道,通信线路和电线,以及作为这些设施不可或缺的技术组成部分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已做出保护决定的不动产和在建工程,税率设定为0.2%;

个人财产税的税率仍采用2019年标准。


6.3.计税期及纳税程序:

对于法人实体,计税期是一个日历年。每年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一次税务报告,而非居民法人实体在报告纳税期后次年2月15日之前提交。

对于自然人,税务机关每年(不迟于3月1日)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纳税期限是每年两次,4月15日和10月15日。



7.土地税



7.1.土地税是对拥有地块所有权、永久(无限期)使用权或继承得来的终生使用权的法人实体或自然人征收的税种。


7.2.税率。非农土地的税基是每公顷土地的法律规定价格,税率的具体金额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确定。农用地的税率定为农业用地法律规定价格的0.95%。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在建工程占用的土地,按双倍税率缴税。



8.水资源利用税 


8.1.水资源使用税是指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的法人实体,个体经营者和自营农场等纳税人使用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是需要交纳的税。


8.2.税率变化。新税法将水资源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全部删除,202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除外)的企业,按生产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除外)的用水量每1立方米2.19万苏姆征收,地表水源的其他用途用水量每1立方米征收410苏姆,地下水源的用水量每1立方米征收490苏姆。

超过规定的用水限额取水,超额取水的税率按规定的税率的五倍征收;未经许可使用水资源的,以及洗车房使用地表水的,按规定的税率5倍征收。



9.矿产资源使用税



9.1开采矿产资源并、加工和(或)开采过程中形成的人工矿层开采的主体,被认定为矿产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从事贵金属勘探活动的个人不属于纳税人。

出于税收目的,矿产资源使用者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勘探和勘探矿床、开采矿产资源、加工和(或)开采过程中形成的人工矿层开采矿采资源的法人和个人。


9.2.新税法的变化。保留了原矿产资源使用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已开采(采出)的矿产资源量是根据矿产资源的实际开采情况确定的;更新了矿产资源清单,补充了新的矿物(硒,碲,铟,铋,钯,碘,锰矿等);对于从事贵金属提取,包括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放射性金属提取的个人纳税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可以制定更高的税率。


9.3.税率。现行税率根据不同矿物类型和资源类型设定,如煤-4%、精铜-10%、金-10%、铁-5%等。水泥制造厂以及向其出售水泥原料(石灰石)的矿产资源使用者按照确定的税率缴纳税款,对于煤原料的水泥加工厂,税率降低50%。


9.4.计税期及纳税程序。计税期是一个日历年。报告期对于法人为一个月;对于个人为一个日历年。



10。消费税


10.1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应征收消费税商品生产,或向消费者出售天然气或跨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边境运输应税货物等经营活动的主体应缴纳消费税。

新增纳税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提供移动通信、电信服务(应征税服务)的法人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外国法人实体,通过常设机构生产货物或进口需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10.2.税率变化。2019年以来,消费税税率采用浮动制,每年会进行两次变更,1月1日和10月1日。2019年底确定的消费税税率至2020年4月1日保持不变,2020年4月1日和10月1日,要对某些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酒精(乙醇)、烈葡萄酒、白兰地、伏特加。


10.3.计税期及纳税程序。计税期为一个月。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否则应在不迟于纳税期后次月第十天提交税务报告并缴纳税款。进口应纳税货物税款应在海关法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信息来源:中亚丝路